刘某兵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灌南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正军 王永仑刘晓艳案号:()苏刑初号
裁判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兵,男,年6月24日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专科文化,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副局长,曾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香溢世纪花城21号楼1单元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年5月19日被灌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兵犯受贿罪,于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乙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兵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年7月至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陈某甲、顾某、曹某等26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元,为其在酒店、娱乐会所(KTV)、足疗店、烟花爆竹的经营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为顾某、尹某、徐某等人在案件处理方面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刘某兵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王某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兵虽然构成受贿罪,但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减轻处罚,在2年以下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7月至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陈某甲、顾某、曹某等26人送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元,为他们在酒店、娱乐会所(KTV)、足疗店、烟花爆竹的经营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为顾某、尹某等人在案件处理方面提供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年中秋节至年中秋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9次收受陈某甲送的人民币共计元,为其经营建工浴室、津华苑浴室、禾盛浴室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期间,从年中秋节至年中秋节先后11次收受陈某甲现金元,其中年中秋节、年春节送的元给派出所内勤用于所里支出,其余元被其存起来,陆续给了许某丁;陈某甲给其送钱,希望利用其身份,对他的浴室给予关心照顾,日常检查其没有为难他,也没有利用职权安排民警对他家抽查或者突击检查。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从年中秋节至年中秋节,送给刘某兵元,就是想和他搞好关系,遇到什么事情可以找其帮忙,多关照。
(3)证人葛某乙证言,证实刘某兵任所长期间,安排其保管小金库大概有4、5万块钱。
(4)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葛某乙调走后,刘某兵让其担任内勤,从年8月至年9月,小金库总收入有五、六十万块,有部分收入不好开票,刘某兵安排其把钱收下,有时候他给其钱保管没告诉是什么钱。
(5)书证:陈某甲的身份信息、陈某甲所开公司的登记信息以及接处警记录。
2.年中秋节至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1次收受顾某送的人民币共计元,为其经营天然居、兰桂坊、凤凰国际、江南汇等娱乐会所提供便利条件;并为其在案件处理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年中秋节至年4月间,先后收受顾某18.5万元,其中年中秋节、年春节分别送的元交给内勤,剩下的17.5万元被其给许某丁了。顾某在海州经营三家KTV,送钱就是希望和其搞好关系,其日常没有去为难顾某,如果公安机关经常对他家KTV突击检查,他家KTV生意就黄了;年3、4月,顾某说其一亲戚因为容留卖淫被抓起来,后法制大队向其汇报,其审批同意了取保候审。
(2)证人顾某的证言,证明其经营三家娱乐会所,从年中秋节至年,共计送给刘某兵18元,其中元是帮朋友周某戊送的。送钱希望搞好关系,不然生意没法做。公安机安从来没有对其经营的3家KTV进行突击检查;其朋友王飞家属杨某因为家庭纠纷,把另外一个女人打成轻伤害,被路南派出所抓了,王飞就请我找刘某兵帮忙的。后来经过刘某兵的帮忙,杨某被取保出来了,也和对方那个女的达成赔偿协议,在刘某兵的帮助下,杨某的案子也撤案了。其朋友周某戊为容留卖淫案,请其找刘某兵帮忙,周某戊给其元,其送给刘某兵元。
(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其和朋友经营了天然居KTV,其经营期间,派出所来检查一般都是走过场,顾某还经营兰桂坊、凤凰国际、江南汇等娱乐会所。
(4)证人魏某证言,证明杨某故意伤害案件,请示刘某兵,刘某兵安排取保候审。
(5)证人董某丙证言,证明杨某在欧歌堡KTV用啤酒瓶砸伤小三,其调解过一次,没有成功。
(6)证人周某戊证言,证明其为美容店小姐卖淫通过顾某找刘某兵帮忙,请顾送2万元,后人被放出来了。
(7)证人董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任治安大队大队长,刘某兵喊其和教导员一起吃饭,顾某在场。
(8)证人钱某证言,证明其任治安大队教导员,副局长喊其和董大队吃饭,并介绍顾某认识,希望治安大队在工作中照顾一下顾某。
(9)证人朱某甲能证言,证实年冬,其任新东派出所所长,其在检查辖区凤凰国际KTV时,接到刘某兵电话,刘说老板顾某,和他关系比较好,让其日常检查照顾一下。
(10)证人孙某丁证言,证明刘某乙等人容留卖淫案是其主办,因刘某兵是分管治安的副局长,所以要向刘汇报。
(11)证人刘某己证言,证实其弟媳开的美容店被新东派出所抓到有卖淫嫖娼,其通过大舅周某戊请顾某找海州公安局领导帮忙,其送了2万元。
(12)书证:顾某户籍信息和所经营的娱乐场所信息、杨某故意伤害案的材料、刘某乙等人容留卖淫案的材料。
3.年中秋节至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收受曹某送的人民币共计元,为其经营连云港明珠大酒店内洗浴中心和KTV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年中秋节至年春节,先后10次收受曹某计元。曹送钱就是想和其搞好关系,希望在日常检查中或遇到什么事情,可以给予一定的关心照顾。
(2)证人曹某证言,证明其从年春节至年春节共送给刘某兵元,还有2张明珠大酒店的洗澡卡,送钱和卡就是希望和他搞好关系,如果哪天有事可以请他帮忙,通融通融。
(3)书证:曹某户籍信息、明珠大酒店的工商信息和接处警记录。
4.年中秋节至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收受刘某丙送的人民币共计元,为其经营连云港登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内洗浴业务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年中秋至年春节间,先后10次收受刘某丙送的人民币元;刘送钱就是想和其处好关系,希望其在工作中对登泰洗浴多照顾,其没有安排民警对洗浴场所进行抽查或突击检查。
(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其经营登泰洗浴,从年中秋至年春节送给刘某兵计元,送钱的目的就是希望和他搞好关系,在日常检查中不要找其麻烦,遇到什么事也能帮忙,其经营的浴室有打飞机的情况,只要刘某兵不来突击检查,不找其麻烦就是对其最大的帮助。
(3)书证:刘某丙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登泰大酒店的工商信息及处警记录。
5.年中秋节至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收受王某甲送的超市购物卡共计元,为其经营连云港立体声娱乐有限公司(立体声KTV)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年中秋节至年春节,先后10次收受王某甲超市购物卡计元。其对KTV有监督管理的权力,王送卡就是想让其在工作中对他多照顾一下,KTV场所的消防、门锁、通道、灯光等硬件多多少少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严格检查,不利于正常经常,另外KTV在经营期间,顾客可能会出现矛盾,需要派出所及时出警调解。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从年至年春节,共送给刘某兵超市购物卡计元,就是想和刘搞好关系,在平常工作中能照顾一下KTV,比如有客人打架,希望派出所能出警等,日常对KTV检查时不要刁难。
(3)书证:证实王某甲的户籍信息、经营的立体声KTV的工商信息及接处警记录。
6.年中秋节至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收受周某乙送的超市购物卡元,为其经营连云港嘉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欧歌堡KTV)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年中秋节至年春节间,先后10次收受周某乙送的超市购物卡元,后被其兑换成现金给了许某丁。
(2)证人周某乙证言,证实其11次送给刘某兵计元,希望和其搞好关系,为其经营的欧歌堡KTV在日常检查中能照顾一下。年春节,KTV包间内有人吸毒被派出所抓走,其找刘某兵的。还有KTV装玄关不符合场所规定,其找刘某兵帮忙的。
(3)书证:证实周某乙的身份信息及所经营的娱乐场所工商信息、接处警记录等。
7.年中秋节至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收受王某乙送的人民币共计元,为其经营金帝足疗店提供便利条件;并为其在案件处理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年中秋节至年春节间,先后7次收受王某乙元。王某乙送钱的目的就是想和其处好关系,能够在检查中对其经营的金帝足疗店给予照顾。其没有为难,没有对足疗店开展抽查和突击检查。年王某乙因为涉嫌容留卖淫,他通过朋友给其打电话,其没有为难,同意办理取保候审。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从至年间送给刘某兵3元,其店里有打飞机的涉黄项目,希望和他搞好关系,在日常工作中不要找足疗店的麻烦。年其店里因卖淫嫖娼被海州公安局治安大队抓到,刘某兵知道其店里有涉黄的服务项目。
(3)书证:证实王某乙的户籍信息、王某乙因容留卖淫被判刑以及足疗店的接处警记录等。
8.年中秋节至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收受孙某乙送的人民币共计元,为其经营海州区水晶宫洗浴服务部(牡丹亭足道会馆)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年中秋节至年春节,先后6次收受水晶宫洗浴孙某乙元、一箱汤沟酒和两条雨花石香烟,孙送钱物就是希望和其处好关系,在工作中对经营的牡丹亭会所多照顾,其有权对会所进行突击检查,但其没有为难,没有安排民警去抽查。
(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经营水晶宫洗浴服务部,送钱给刘就是希望他不要经常派人到会所来检查,检查出问题对其多多照顾,同时其会所有涉黄服务,从来没有对其场所进行突击检查,
(3)证人孙某丙的证言:证实其认识刘某兵,其与刘之间没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4)书证:证实孙某乙的户籍信息、水晶宫洗浴服务部的工商信息及接处警记录。
9.年中秋节至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王某丙送的人民币元及超市购物卡元,为连云港千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中秋节至年春节,先后2次收受王某丙元及元超市购物卡;王某丙送钱和卡,和其处好关系,千府酒店遇到纠纷的,希望派出所尽快出警,如遇旅客未登记需处罚的,给予照顾,从轻处罚。
(2)王某丙证言,证实其年中秋节、年春节送给刘某兵元现金和元超市购物卡,希望和他搞好关系,照顾一下千府酒店。
(3)书证:证实王某丙的户籍信息、千府酒店的登记信息以及接处警记录、处罚决定书。
10.年中秋节至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李某甲送的超市购物卡共计元,为其经营如家酒店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年中秋节至年春节,先后2次收受李某甲送的超市购物卡计元。李送卡的目的就是想和其处好关系,希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如家酒店给予关心和照顾;有一次如家酒店因登记住宿人和实际住宿人不一致,被派出所检查到,后打电话找其,其帮忙不要罚款,让民警教育一下。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中秋和年春节,共送给刘某兵元购物卡,希望对其店的检查不要太频繁,后来其店内有查到住宿未登记的情况,其打电话给刘,刘说处罚最轻。
(3)书证:李某甲的户籍信息、如家接处警记录。
11.年春节至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收受尹某送的人民币共计0元,为其经营海州区天水足浴服务部提供便利条件,并为其在案件处理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年春节至年春节,先后7次收受尹某0元,尹送钱就是想和其处好关系,在工作中为其经营天水足浴服务部多照顾,其没有安排民警突击检查。年尹某打其电话,为洗浴服务部存在打飞机行为请其帮忙。
(2)证人尹某证言,证实其从年春节先后7次送给刘某兵0元,送钱请他对足疗店帮忙照顾一下;年底天水足浴被查到卖淫嫖娼和打飞机情况,请刘某兵帮忙的,最终处理轻且罚款都没交。
(3)证人刘某庚证言,证实年11月29日,其带辅警在辖区的天水足浴抓了20多人涉嫌卖淫嫖娼,刘某兵打几遍电话 张正军
审 判 员 王永仑
人民陪审员 刘晓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英姿
来源:法路痴语、律法易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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